“基金法之父”王连洲提议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 |
| 天天基金网 2008-03-1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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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提议:王连洲、马蔚华、吴晓灵的说法
“基金法之父”王连洲提议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探索基金公司上市和公司制基金
备受各界关注的基金法修改被定为今年人大的“一号议案”。理财周报记者获悉,有关部门于日前召集业内专家、基金公司人士就《基金法》的修改征求意见,目前已初步就一些修改意见达成共识。近期,多位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对《基金法》的修改发表意见,要求修订之处涉及基金行业根本问题,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形态、基金管理者激励机制、基金投资对象、基金封闭方式、基金限投股、其他理财产品法律空白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五年时间。作为中国基金业首部法律,它的推出客观上助推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当前A股市场的环境与这部法律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修改这部基金业“根本大法”,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
王连洲:修改基金法是形势需要
应改变基金激励机制: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允许员工持股,探索公司制、合伙制、上市
基金投资范围应扩大:非上市公司权益投资以及其他可能的市场投资
对于两会期间热议的《基金法》修改问题,理财周报记者专访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先生。
王连洲指出,基金法是在当时社会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对市场严格管理观念指导下制定的。当时没想到金融市场发展、演变得这么快,基金业发展得这么迅速,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考虑到、或者考虑不周全的新问题。
例如禁止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问题。制定基金法时,国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还没有出现上市的问题,而现在上市的很多了,且都设立或者参股、控股了不少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券商旗下的基金购买自家股东单位的 股票、以及购买与自家股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股票时,会构成关联交易。如果对此按照规定予以禁止,就使很多基金在投资时遇到很大障碍。
作为首部《基金法》起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王连洲认为,在新《基金法》修改中,应根据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该松绑的松绑,该从紧的从紧。
他提出,修改后的基金法,首先要体现基金市场的“三公”原则,有利于推动基金的市场化发展,尽量减少过渡的行政干预,做到该监管的应当加大监管的力度,不该管的应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地位,松绑放手,应紧松相济。
其次是要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着重在有利于确保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基金持有人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违法违规招致持有人损失的民事赔偿等惩处方面,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新的基金法要体现规管者受规管的精神,监管要依法、依规监管,按制度监管,不能越俎代庖,应杜绝监管的随意性。
王连洲认为,以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金融机构,新的基金法可以考虑允许其他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市场主体进入。
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可考虑不限于契约型,应允许公司型、有限合伙制出现,甚至要为基金管理公司未来做大上市留下空间。
对于完善基金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应有所涉及,推动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的正向关联性,以利于调动基金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基金投资的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如发行封闭式基金进行非上市公司权益投资以及其他可能的市场投资等,都需要留有一定空间。当然,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尤其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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