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提出,自己对“唐金龙”账户没有控制权,未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资金;未进行股票交易;与最终获利无关。经查明,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情况说明、福山路营业部柜台主管以及唐建本人的询问笔录,唐建办理了“唐金龙”、“李成军”资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将“李成军”证券账户下挂在“唐金龙”资金账户;根据福山路营业部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提供的证据,“唐金龙”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62万元系由唐建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51242502****0623在2006年2月7日划入;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提供的“唐金龙”证券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与报销凭证以及唐建的询问笔录,唐建曾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在香港、新疆、云南等地交易过“新疆众和”股票。根据唐建的询问笔录,唐建从“新疆众和”股票交易获利中分得了收益。因此,唐建的上述申辩没有事实依据,我会不予采信。
唐建及其代理人辩称,唐建的行为未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予以认定,也不应适用该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我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所处的职务或地位,从事任何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证券交易,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唐建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这种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唐建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对唐建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我会认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唐建属于《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股票交易的人员,其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有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
唐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唐金龙”及其关联证券账户多次交易“新疆众和”股票并获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投资者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忠实勤勉、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唐建作为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一方面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和管理,另一方面又凭借职务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为自己及他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背信行为,应当受到制裁。
唐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根据唐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
二、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两“老鼠仓”详情曝光 证监会建议修订刑法
证监会昨日披露了上投摩根和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唐建和王黎敏的“老鼠仓”事件详细经过。证监会表示,已向立法机关正式建议,在刑法修订中增加针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背信罪。
王黎敏和唐建的两起“老鼠仓”事件,暴露于去年,证监会在今年3、4月份完成了处罚。唐建于去年5月16日被上投摩根基金辞退。今年1月王黎敏不再担任南方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根据昨日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万元外,唐建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王黎敏则在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针对的条款,二人并未承担刑事责任。
“去年开始,立法机关进行刑法修正案7的修订,我们建议设立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背信罪,专门打击此类行为。我们也在推进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因为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一位人士昨日表示。
证监会也没有处罚二人所在的上投摩根和南方基金公司。“公司作了自查,我们认为比较到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唐建获利新疆众和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唐建“老鼠仓”获利操作主要集中在2006年其担任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期间,通过买卖新疆众和(600888.SH),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
2006年3月,时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的唐建,向阿尔法基金经理推荐买入新疆众和。在此期间,他使用中信建投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
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60903股,最终获利28.96万元。
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唐建在申辩中提出,自己对“唐金龙”账户没有控制权。而证监会调查显示,正是唐建本人办理了“唐金龙”、“李成军”资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将“李成军”证券账户下挂在“唐金龙”资金账户;根据福山路营业部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提供的证据,“唐金龙”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62万元系由唐建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划入。
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提供的网络交易IP地址等显示,唐建曾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在香港、新疆、云南等地交易过新疆众和。
王黎敏“老鼠仓”曾亏损
另一市场禁入者王黎敏则被认定在担任南方基金旗下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期间,操纵其父王法林的账户买卖太钢不锈(000825.SZ)和柳钢股份(601003.SH),获利150.9万元。
调查认定,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期间分别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其中,后一次亏损33880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太钢不锈一直是基金金元和基金宝元重仓的股票,柳钢股份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第六位的股票。
王黎敏也提出,该账户的原始资金属于其父王法林,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王法林自行承担。
但根据银行存取款记录,在2006年和2007年,王黎敏先后两次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活期存折取出20万元、51万元并汇款至其父王法林的工商银行卡;随后的第二日,王法林从该工商银行卡分别现金取款20万元、50万元存入和平南路营业部“王法林”资金账户。
华泰证券提供网络交易IP地址也显示,王黎敏通过南方基金公司外网登录过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柳钢股份。
要求加强通讯工具管控
“唐建和王黎敏案件是最近几年对基金行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第一次处罚,我们非常重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相关人士昨日解释说,经其中一位当事人申请,证监会为此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他们的申辩意见。
证监会人士表示,下一步对基金监管将实行两手抓,“一方面是增大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一方面是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比如要求公司对投资人员的各类通讯工具进行管理,比如QQ、MSN等,要对此进行管控。”
投研人员、基金经理的变动情况将成为新基金审批的重要考量依据。“最近两年来,我们在审核产品的时候,主要关注投资风格和基金合同的一致性问题、换手率情况,下一步要把投研人员、基金经理的变动情况作为新基金审批的重要标准来考虑。”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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